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2731号
原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铺镇天马新村13组1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乡市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雷锋大道东侧0803042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8月13日,原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145元,由原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