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2731号 原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铺镇天马新村13组1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乡市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雷锋大道东侧0803042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8月13日,原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145元,由原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