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民初2123号
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韬,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民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长沙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雷锋大道东侧0803042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公司名下的湘A×××××**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湘A×××××**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