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正用工程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和太坪小区3栋606号。
经营者:郭正德,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杭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正用工程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湘0204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正用工程设备租赁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本院工作人员到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了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公积金。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局合议庭于2022年9月20日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2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2日,本案已受偿0元,剩余金额183853元(不含案件执行费、逾期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