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长沙元拓建筑铝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11民初2609号之一
原告:长沙元拓建筑铝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全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伟,系公司员工,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元拓建筑铝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长沙元拓建筑铝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元拓建筑铝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沙元拓建筑铝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00元,由原告长沙元拓建筑铝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曾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