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裕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市裕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木市裕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仲裁字(2021)1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等费用690755.4元。
在执行中,2022年6月23日,被执行人神木市裕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工程款90755.4元,对于剩余执行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神木市裕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裕良与申请执行人签订60万元借款合同,并由被执行人和刘裕良打下借条一支。故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神木市裕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