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裕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裕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81执3318号******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裕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人民路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住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亢家洞村二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8)陕0881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神木市裕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神木市裕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23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3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660元及申请执行费2568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金杯雪佛兰,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去当地房管所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黑名单,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再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金杯雪佛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黑名单后,因本案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市裕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扬******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