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阳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21财保10号之一

申请人:宁波阳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庐山东路******-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406179551。

法定代表人:周永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肖剑,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735880205H。

法定代表人:李自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波阳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舟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东城支行账号为9510××××6666的存款771349元予以冻结。2020年12月18日,舟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阳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东城支行账号为9510××××6666的存款7713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377元,由申请人宁波阳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世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宓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