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民初810号
原告:四川亿安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广州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连平,旺苍县东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3号写字楼16-13、16-14号。
法定代表人:李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飞,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四川亿安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亿安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亿安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亿安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四川亿安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 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昝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