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02民初7499号
原告:王某,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曾某,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王某与被告曾某、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吉安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7.50元,减半收取计2333.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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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