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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曾某;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02民初7499号 原告:王某,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曾某,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王某与被告曾某、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吉安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7.50元,减半收取计2333.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