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7110号
原告:南京智电思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仁山路**园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东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粒洲,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闻博,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苏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倪宏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智电思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智电思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智电思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应良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滕泽惠
书 记 员 屈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