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9901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市企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企发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企发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计1899元,财产保全费1445元,合计收取334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企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风琴
书记员 徐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