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211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企发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企发电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中志法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企发电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志成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