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企发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2116号之一
原告: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企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河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企发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收取6045元,由原告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