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5318号
原告:长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集里路20-2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罗道英,总经理。
被告: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淮川街道朝阳社区人民东路128-3号。
法定代表人:彭宇铭。
原告长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长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计882元,由长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卫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易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