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542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浏劳人仲字(2022)第40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0,000元,但被执行人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00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200元,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先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