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民申6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石霜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石霜北路正宜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彭宇铭。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上诉人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蒋琳
审判员 刘柳
审判员 刘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申昇
书记员易湘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