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2财保2号
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5栋5-12层每层的3号、4号。
法定代表人:令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群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逸超,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峡支行,住所地宜昌市东湖一路东湖市场。
负责人:刘强,该支行行长。
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峡支行中止支付履约保函项下款项的申请。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要求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峡支行中止支付该行出具的以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2份《履约保函》(保函编号154223324010093、154223324010136)项下的11358600元保证金,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履约保函》项下的保证金是作为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分包的承德围场富丰200WM风电项目施工的保证金,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相关证据表明,其分包的该项目已于2018年12月并网发电,2019年1月竣工验收。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高度可能性。故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峡支行中止支付该行出具的以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2份《履约保函》(保函编号154223324010093、154223324010136)项下的11358600元保证金。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于采取中止支付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中止支付裁定。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影
书 记 员  郑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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