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与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执3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光伏发电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闽全,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与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Ol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57号件裁裁决:一、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向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支付工程款25850000元;二、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58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14年3月2O日起至实际给付之目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但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未付款金额的5%;三、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0元;四、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案件仲裁费217165.86元。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2018年6月11日下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将给付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国家补助电费,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火电工程公司、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二、给付方式及金额,以财政部2018年6月11日下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所涉金额,以支付给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当期的数额和期限为依据;三、上述执行数额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57号裁决书为依据,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按照裁决书和法律规定执行。因本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Ol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57号件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闫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怡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