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1093号
原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东方希望天祥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礼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创新中心**v>
法定代表人:张大林,总经理。
第三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v>
法定代表人:岳文彦。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薛晓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