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4882号
原告: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欣,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创新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大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江,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薛晓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