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5民初6229号
原告:彭某某,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创新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成都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