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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永兴砖厂、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分公司、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2628执24号
申请执行人锦屏县永兴砖厂与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分公司、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8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锦屏县永兴砖厂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本院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分公司、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货款573578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4124元。缴纳申请执行费813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分公司银行账户上266161.48元及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350000元,共计616161.4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124元,申请执行费8136元,案款及部分利息603901.48元),申请执行人锦屏县永兴砖厂明确表示放弃上述判决书余下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