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2628执35号
申请执行人锦屏县福兴砖厂与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分公司、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8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锦屏县福兴砖厂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本院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分公司、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货款86450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963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19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90000元(其中案款及利息87840元,案件受理费963元,申请执行费1197元),申请执行人锦屏县福兴砖厂明确表示放弃上述判决书余下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