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6财保11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审理中转移财产,请求增加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名下房产、土地、股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黔(2018)锦屏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262号、第0002263号、第0002274号、第0002287号、第0002293号、第0002298号、第0002303号、第0002305号、第0002306号房产。 查封期限三年。 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斯柯达牌贵H×××**号、贵H×××**号、贵H×××**号车辆。 查封期限两年。 三、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82×××14(开户行: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江分社)存款,冻结存款以58445320元为限。 冻结期限一年。 四、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贵州新融创商贸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锦屏县院士工作站医共体互联网医院100%股权、贵州锦羿优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66%股权、贵州锦微科技信息有限公司10%股权、贵州省天一农商联动股份有限公司5%股权。 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冉定飞 审判员  王山地 审判员  罗安松
法官助理章杰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