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6财保11号
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拟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申请前转移财产,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584453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05×××26(开户行:贵州银行锦屏县支行)及账号:20×××71(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锦屏县支行)存款,冻结存款以58445320元为限。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冉定飞 审判员  王山地 审判员  罗安松
法官助理章杰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