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2628民初1192号
原告锦屏县永兴砖厂(以下简称“永兴砖厂”)诉被告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凤公司锦屏分公司”)、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凤公司”)、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君,被告德凤公司锦屏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勇,被告德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勇、姜以明,被告清水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一、被告清水江公司是否应对被告德凤公司和德凤锦屏分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案,被告清水江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资金下发后第一时间责成施工单位支付材料款剩余的50%赊账欠款,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支付,清水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担保函》系清水江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清水江公司应予履行。二、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分别为所欠货款按照每月3%和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被告认为已经超出法律相关规定,不予认可,本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违约金填补损失性质功能,予以调整,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货款之日止。原告诉请分别计算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三、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应从何时开始支付问题?本案,合同约定结算货款的时间是2019年11月10日前,超过10日后,需支付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原告诉请从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中有一笔供货款1800元是在2019年12月4日,该笔货款根据双方合同结算和违约责任约定,应从2019年12月20日起开始支付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四、被告德凤公司应否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德凤公司作为德凤公司锦屏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负清偿责任,德凤公司锦屏分公司也可直接以自己管理、经营的财产承担责任,为此,对原告诉请由德凤公司与德凤公司锦屏分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德凤公司的辩解能否采信的问题?原告已向本院提交《采购通知单》等证据,证明被告所欠货款金额,被告德凤公司如有异议,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合同约定供货时间截止至2019年10月30日,但在此期限后,原告向被告继续供货,被告予以接收,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变更,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被告德凤公司如认为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有问题,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进行验收,但被告德凤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该义务并予以接收,视为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德凤公司是一家黎平的公司,承建锦屏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二期)项目(业主为锦屏县金森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清水江公司管理该项目)。2019年,德凤公司为了在锦屏开展业务,成立了被告德凤公司锦屏分公司。2019年8月5日,被告清水江公司由于施工单位资金压力,为加快项目推进,完成锦屏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清水江公司承诺在资金下发后第一时间责成施工单位支付原告材料款剩余的50%赊账欠款(担保材料内容仅限于锦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锦屏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二期)项目的“三改”工程),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支付,清水江公司愿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8月6日,原告永兴砖厂(乙方)与被告德凤公司锦屏分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乙方向甲方供应烧结多孔砖和烧结红砖,烧结多孔砖单价为1.05元每块,烧结红砖单价为0.36元每块,含装车费不含税。乙方赊销给甲方的产品数量总额不超过50%,其余的必须是现金交易。2.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乙方提供的双方均认可的样品执行,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抽检工作,费用由甲方负责。3.产品运输车辆和运费由甲方承担,上车费由乙方承担,下车费由甲方承担,交付地点为乙方现场。4.甲方在收到货物当日按合同第二条的标准对产品进行验收,产品型号、外观、数量验收在货到当场完成,若有异议当即提出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产品符合规定,如产品存在内在质量问题,甲方须在三天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产品符合规定。5.货款结算和付款方式:原则是先付款后发货,由甲方先将货款打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后乙方才能给甲方发货。关于赊销部分乙方同意向甲方赊销时间共计三个月,即从2019年8月6日到2019年10月30日,结算时间必须在11月10日前付清。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清货款,超过10日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金额每日0.1%的资金占用费。6.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结算方式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发货,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付清所欠供方全部货款。如逾期不付,甲方必须按应支付货款金额每日0.1%的资金占用费支付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货款,除需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外另支付所欠货款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德凤公司锦屏分公司供货。2019年9月23日之前的货款已经全部结清。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德凤公司锦屏分公司供货。2020年7月13日,经原告与被告德凤公司锦屏分公司工作人员核对,被告共欠原告砖款为573578元,德凤公司锦屏分公司向原告出具资金拨付计划清单。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货款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本案涉及的证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一、被告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锦屏县永兴砖厂货款573578元;
二、被告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锦屏县永兴砖厂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其中571778元的货款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另一笔1800元货款从2019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款项承担50%的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锦屏县永兴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72元,减半收取6236元,由原告锦屏县永兴砖厂负担2112元,被告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分公司负担41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欧昌锦
书记员 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