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财保2号
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华亿科学园A1幢8楼。
法定代表人:傅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洋,男,汉族,1988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社区江西会馆。
法定代表人:龙珍锋。
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申请前转移财产,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584453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0)黔26财保11号及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保全,现申请人再次提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涉嫌超标的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冉定飞
审 判 员 陈生燕
审 判 员 罗安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 宇
书 记 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