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执1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8514338U,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与石莲路出版集团总部基地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傅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MA6EBL4X3P,地址: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社区江西会馆。
法定代表人:龙珍锋。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贵仲裁字第00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芝伟
审判员 龙 恺
审判员 杨再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