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发(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华发(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古田县黄田镇松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2财保18号 申请人:中建华发(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2YCMBJ2G,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甘棠镇商贸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古田县黄田镇松峰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922ME1048648T,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黄田镇松峰村。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中建华发(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古田县黄田镇松峰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账号:9060********,开户行: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存款71430元。申请人中建华发(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7143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华发(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为避免被申请人古田县黄田镇松峰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被转移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古田县黄田镇松峰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账号:9060********,开户行: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存款71430元。本次冻结时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34.30元,由中建华发(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靓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