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财保88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法定代表人:汪常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7766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之后本院实际对**持有的公司进行查封。安徽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查封期间提出异议,认为**虽然是该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但是**并未实际出资,且本案查封前**已经公证退出该公司且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因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名下在安徽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30.5899%的股权。
本院认为,安徽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名下在安徽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30.5899%的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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