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24执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江天路万汇广场九楼,统一信用代码9134152455016690209(1-1)。
法定代表人:*常跃,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金寨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向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股票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华夏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账户,共计扣划2434元(已转款为本案执行费)。
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24执7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进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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