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创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04民初198号
原告:安徽创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观山北路百代名城12栋三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XP447B(1-1)。
法定代表人:何启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启伍,系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时代广场A5幢办2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LED3A(4-4)。
法定代表人:殷宁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5040032365888。
负责人:陈涛,系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洪涛、刘建军,系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安徽创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江公司)诉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泽公司)、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洪集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启伍、被告洪集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洪涛、刘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江公司诉称:被告康泽公司中标叶集区2017年洪集镇行政村通6.5米道路工程二标段建设项目,并于2017年11月14日和被告洪集镇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康泽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2018年9月14日,被告洪集镇政府对此项工程进行了验收,2019年5月20日,叶集区审计局对该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审计,认定工程造价为7603678.17元。现被告洪集镇政府已向被告康泽公司支付工程款3222031元,被告康泽公司也已将此款转给原告。基于原告与被告康泽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转包协议》的约定,审计结束后,需支付工程款达到审计价款的97%,余款3%在工程验收后满一年付清。目前下欠工程款支付的时间节点已到,但被告康泽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下欠的4381647.17元工程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康泽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81647.17元;2、判令被告洪集镇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康泽公司没有答辩。
被告洪集镇政府辩称:该工程中标单位是被告康泽公司,后转包给原告施工,2018年9月14日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2019年5月20日审计结束,认定工程价款为7603678.17元。被告洪集镇政府依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付款义务,第一批款3222031元已付清,第二批、第三批款及质保金均未到付款期限。原告创江公司与被告康泽公司也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提供相关手续。被告洪集镇政府没有违约,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工商注册基本情况与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康泽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被告康泽公司工商注册基本情况与诉讼主体资格;3、被告洪集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明被告洪集镇政府诉讼主体资格;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康泽公司中标叶集区2017年洪集镇行政村通6.5米道路工程二标段建设项目,并于2017年11月14日和被告洪集镇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工程施工转包协议》,证明被告康泽公司中标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工程质量为合格,竣工验收时支付合同价款的60%,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7%,余款3%在竣工验收后满一年付清;6、《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证明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14日验收合格;7、《审计报告》,证明涉案工程于2019年5月20日审计结束,认定工程造价为7603678.17元,已付工程款3222031元,下欠4381647.17元未付;8、《委托支付函》,证明原告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下欠工程款4381647.17元,被告康泽公司也予以认可。
被告康泽公司、洪集镇政府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康泽公司中标叶集区2017年洪集镇行政村通6.5米道路工程二标段建设项目后,于2017年11月14日和洪集镇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8055077.51元,质保期为自实际交工日起计算2年,付款方式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40%,工程价款结算经审计结束一年后付至审计认定工程造价的70%,两年后付至审计认定工程造价的95%,余下5%在质保期满后支付。后康泽公司又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创江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转包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为8055077.51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60%,审计结束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满一年付清。2018年5月18日,该工程交工,经整改后,2018年9月14日,洪集镇政府对该工程予以验收,2019年5月20日,六安市叶集区审计局对上述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审计,认定工程造价为7603678.17元,各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目前洪集镇政府已向康泽公司支付工程款3222031元(合同价款的40%),康泽公司也已将此款转给创江公司,按照审计价款7603678.17元计算,现洪集镇政府尚欠康泽公司工程款4381647.17元,康泽公司下欠创江公司工程款也是4381647.17元,康泽公司出具《委托支付函》进一步确认工程转包事实及欠款数额,并同意由洪集镇政府直接将欠款支付给创江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康泽公司对所欠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但康泽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向创江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双方经沟通未果,2020年1月22日,创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在本案中,被告洪集镇政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被告康泽公司是承包人(转包人),原告创江公司为实际施工人,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审计认定该工程价款为7603678.17元,被告康泽公司、洪集镇政府已经支付3222031元,下欠工程款4381647.17元,对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本院予以认定。通过庭审调查,原告创江公司与被告康泽公司之间的工程转包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按照双方约定,现付款时间已经届至,被告康泽公司应当向原告创江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4381647.17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洪集镇政府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即原告创江公司承担责任。基于两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洪集镇政府在付款方面尚享有期限利益,余欠工程款可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支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创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余欠工程款4381647.17元;
二、被告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4381647.17元范围内对原告安徽创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依照合同约定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53元,由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维连
人民陪审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朱永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德花
附本院账号(汇款请注明案号、当事人姓名)
户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账号:18×××30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