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504执恢112号
申请人:安徽创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观山北路百代名城12栋三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XP447B(1-1)。
被执行人: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时代广场A5幢办2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LED3A(4-4)。
被执行人: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504003236588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4执恢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