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民终1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仙人谷国家森林公园工作站),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劲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00488781778L。
法定代表人:邱加荣,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昌源,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进营,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原审被告:福建省三***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8694562XB。
法定代表人:马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辉,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仙人谷国家森林公园工作站)(以下简称三明市郊林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三***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1)闽040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昌源,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进营,原审被告三***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明市郊林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三明市郊林场并未安排***在2019年和2020年的节假日值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在节假日值班,一审判决三明市郊林场应当向***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526.89元错误;2.三明市郊林场虽安排***每周的每一天都要上班(节假日除外),每个星期六加班1个半小时,每个星期日加班4小时40分钟,其每周工作时间只有37.5小时,没有超过每周44小时的法律规定,而三明市郊林场已安排***每个星期一到星期五的下午进行补休,三明市郊林场无须向***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6099.3元。
***辩称,1.自2019年1月1日起,三明市郊林场安排***每日工作4小时40分钟,周六或周日还有一天是安排上整天班,每周工作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三明市郊林场并未保证***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故三明市郊林场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曰工资标准的200%向答辩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6099.3元;2.每周工作7天,每周一循环,也涵盖了法定节假日工作。三明市郊林场仅提供了编人员2019年至2020年节假日值班表并未提供外聘护林保安人员的节假日值班表,且该节假日值班表中的注意事项第1项和第4项均可以证明护林保安人员和护林员存在区别且正式职工值班时有一项职责就是要管理护林保安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三明市郊林场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向***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525.89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原审被告三***劳务公司述称,三***劳务公司是派遣单位,合同约定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具体工作由三明市郊林场安排,三***劳务公司每月向***支付工资一次,月工资为固定工资。
三明市郊林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明市郊林场无须向***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1626.19元;2.三明市郊林场无须为***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判令三***劳务公司为***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3.由***、三***劳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系被派遣劳动者,三***劳务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三明市郊林场系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被派遣劳动者身份在三明市郊林场从事护林保安岗位。在用工关系期间,由三明市郊林场负责先后通过沙县中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三明市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订立书面全日制劳动合同,2019年6月1日由三明市郊林场与三***劳务公司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转换过程中,***均未与用人单位面谈协商,用人单位也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用工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由派遣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只为***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缴纳其他险种的社会保险费。2019年1月1日起,三明市郊林场安排***每日工作4小时40分钟,每周工作7天(每周一循环),由三明市郊林场负责通过指模打卡考勤。2020年11月24日上午,三明市郊林场向***等被派遣劳动者传达关于加强省属国有林场社会化用工管理的通知及其他文件精神,通知被派遣劳动者到12月31日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到期后,就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三明市郊林场并将有关会议内容通知三***劳务公司,未办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手续。三***劳务公司以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停止***的工伤保险缴费。
2.***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月工资为1805元,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月工资为1850元。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842.5元。
3.***的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从未转移至三明市郊林场。
4.***向三明市梅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三***劳务公司与***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形式)违法;确认***与三明市郊林场之间属于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并裁决三明市郊林场给付***全年无休、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54000元(每月按500元共108个月计算);三***劳务公司和三明市郊林场共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650元;三***劳务公司和三明市郊林场共同为***补缴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劳务公司按规定为***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三明市梅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梅劳人仲案字(2021)第35-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三***劳务公司与***之间订立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二、三明市郊林场与***之间属于全日制用工形式工;三、三明市郊林场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1626.19元;四、三***劳务公司、三明市郊林场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五、驳回***的仲裁请求。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系被派遣劳动者,其在三明市郊林场任护林保安期间,三明市郊林场安排***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4小时40分钟,每周工作28小时以上,派遣单位三***劳务公司每月向***支付工资一次,月工资为固定工资。上述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界定,而属于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关系。***就其双休日加班的事实提供了值勤表(日常工作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三明市郊林场对值勤表和指模打卡考勤予以确认,但未提供具体的考勤记录。因此,可以认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天工作时间为4小时40分钟,每周工作7天,每月工作时间满自然月天数,没有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三明市郊林场未安排***每周至少休息1日,也未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三明市郊林场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6099.3元(1805÷21.75×200%×4×14+1850÷21.75×200%×4×10)。根据值勤表的安排,***从周一至周七均有安排工作,以此循环,此安排也涵盖了法定节假日,三明市郊林场提交的法定节假日值班表、调休单、加班审批单不能证明***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事实。因此,三明市郊林场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526.89元(1805÷21.75×300%×14+1850÷21.75×300%×8)。三明市郊林场关于无须向***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1626.19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关于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问题,办理该转移手续必须以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在用人单位为前提,本案中,***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从未转移至三明市郊林场,如要求三明市郊林场办理上述转移手续系无源之水,亦无从执行。因此,三明市郊林场要求无须为***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要求荣鑫劳务公司为***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其不是该请求的适格主体,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第一、二、五项裁决事项未提异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仙人谷国家森林公园工作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1626.19元。二、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仙人谷国家森林公园工作站)无须为***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仙人谷国家森林公园工作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仙人谷国家森林公园工作站)负担。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除“每周工作7天(每周一循环)”外,其余事实没有争议,本院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三明市郊林场向本院提交了《***2020年6月-12月电子考勤记录表》一份,证明***节假日不在岗的事实。对此,***质证认为:并非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完整考勤记录,其每月工作时间满自然月天数,没有休息日,休息时间均是通过与其他同事调整班次或将自己应得的工资支付给同事让其替代上班等形式实现,《***2020年6月-12月电子考勤记录表》并不能证明***节假日不在岗的事实。
本院认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明市郊林场安排***每周工作7天,每周一循环,该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应予认定。三明市郊林场诉讼中提出,***虽每周工作7天,每周一循环,并未涵盖法定节假日也要工作,即并未安排***在2019年和2020年的节假日值班。但三明市郊林场仅提供了部分在编人员2019年至2020年节假日值班表,且该节假日值班表中还要求上述工作人员做好护林保安人员的管理工作。三明市郊林场提供的《***2020年6月-12月电子考勤记录表》非2019年和2020年的完整打卡考勤记录,且从2020年10月***的打卡考勤记录看,虽1日、2日、3日未打卡考勤,但并不是全部的国庆假期,且***未打卡考勤不排除***与其他同事调整班次或替班等情况,故三明市郊林场主张***虽每周工作7天,每周一循环,并未涵盖法定节假日不能成立,三明市郊林场应当向***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三明市郊林场未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故三明市郊林场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三明市郊林场对此上诉提出,其虽安排***每周的每一天都要上班(节假日除外),但已安排***每个星期一到星期五的下午进行补休,三明市郊林场不应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均与休息日的法律规定不符。
综上所述,三明市郊林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江**
审判员 王瑞峰
审判员 陈远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艳红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