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5民初248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漂,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柯坑煤矿,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上京镇京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2XT4UG1R。
负责人:王志强,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翔,男。
被告: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京东煤矿,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上京镇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2XRP1960。
负责人:连占建,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永立,男。
被告:福建省永丰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上京镇上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97852344E。
法定代表人:曾维铭,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上科,男。
被告:大田县上京镇春隆劳务队,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上京镇上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2XQHJ262。
负责人:柯成灿,队长。
被告: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镇桃东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875438127。
法定代表人:郑成庚,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8694562XB。
法定代表人:马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辉,男。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柯坑煤矿、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京东煤矿、福建省永丰煤矿有限公司、大田县上京镇春隆劳务队、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2020年12月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田宝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郭钰红
书 记 员 林玉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