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柯坑煤矿、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京东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5民初248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漂,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柯坑煤矿,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上京镇京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2XT4UG1R。

负责人:王志强,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翔,男。

被告: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京东煤矿,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上京镇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2XRP1960。

负责人:连占建,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永立,男。

被告:福建省永丰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上京镇上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97852344E。

法定代表人:曾维铭,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上科,男。

被告:大田县上京镇春隆劳务队,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上京镇上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2XQHJ262。

负责人:柯成灿,队长。

被告: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镇桃东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875438127。

法定代表人:郑成庚,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8694562XB。

法定代表人:马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辉,男。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柯坑煤矿、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京东煤矿、福建省永丰煤矿有限公司、大田县上京镇春隆劳务队、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2020年12月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田宝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郭钰红

书 记 员 林玉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