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3338号
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政府院内2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卢翠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平,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方静,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柳树湾街道办事处富丽花园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柳树湾街道办事处富丽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晓慧,主任。
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柳树湾街道办事处富丽花园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欢迎使用“智卷系统”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