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中南宜昌高新制造与集成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中南宜昌高新制造与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9民初6838号
原告:西单商街绿珍珠(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松,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重工中南宜昌高新制造与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周弢,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周口市安达建筑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鸿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丽,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朱凌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丽,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中建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单商街绿珍珠(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中南宜昌高新制造与集成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口市安达建筑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中建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2019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新的解决争议办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单商街绿珍珠(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西单商街绿珍珠(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沈计永
人民陪审员  耿万利
人民陪审员  吴志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