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民特212号
申请人:西单商街***(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松,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船重工中南宜昌高新制造与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高坝洲镇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平,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才,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单商街***(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单商街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船重工中南宜昌高新制造与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在本院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方式重新达成一致,共同约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争议,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故申请人西单商街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西单商街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船重工公司达成新的仲裁条款,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人西单商街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单商街***(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西单商街***(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志超
书 记 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