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湖南英特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3258号
原告: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波,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47361U。
住所:长垣县南蒲街道巨人大道东纬十一路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玲,女,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英特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桂生,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QT3FH9Y。
住所: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羊城路6号大坡一期标准厂房第3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辉,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杰,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英特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2020年9月24日,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