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诉前调书326号
原告:洛阳琼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会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40J0LM1Q。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47361U。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洛阳琼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琼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琼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50元,由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