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省长陵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8民初486号
原告:河南省长陵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42774146。
住所: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47361U。
住所:长垣县。
原告河南省长陵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长陵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长陵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长陵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计923元,由原告河南省长陵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