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飞与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0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28民初1532号
原告尚飞。
被告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巨人大道东纬十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年人。
原告尚飞诉被告河南兴远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尚飞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尚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尚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尚飞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