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403民初2号
原告:九江三联吊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生态工业城内1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89229237W。
法定代表人:吴梦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球,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瑞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A座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67548765。
法定代表人:王向前,董事长。
被告: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石化总厂荷塘村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5L0KH84。
负责人:李玮玮,总经理。
原告九江三联吊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吊运)与被告河北万瑞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瑞化工)、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万瑞机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万瑞化工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三联吊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球到庭参加庭审,被告万瑞机电经本院合法传唤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联吊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吊车租赁费27228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吊车租赁费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出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017年2月14日,原、被告签订《吊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汽车吊用来进行九江石化大检修。合同对租赁内容、租赁期限、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双方责任、管辖地点等都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出租了汽车吊,按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11月28日和2017年8月2日,被告确认拖欠原告相关费用共计272284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万瑞机电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6年9月4日,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告三联吊运签订吊车租赁合同,租赁原告汽车吊用于起重吊装工作,并约定租用2个月后按月支付租金,工程结束后办理结算并付清租赁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提供吊车供起重吊装。2016年11月28日,双方结算,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结算清单中签章确认租赁费64533.33元。
二、2017年2月14日,被告与原告三联吊运签订吊车租赁合同,租赁原告汽车吊用于起重吊装工作,并约定按单结算租赁费,15日内付清,工程结束后办理结算并付清租赁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提供吊车供起重吊装。2017年8月2日,双方结算,被告出具吊装费为247751元的证明,并承诺后续分批付清。嗣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40000元。
三、2018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函件,确认未付租赁费为272284元,并承诺在其承接九江检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苯乙烯项目应得工程中支付。
四、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河北万瑞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18年11月2日变更回原企业名称,即“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万瑞机电系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已办理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被告万瑞机电与原告三联吊运就汽车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原告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被告应按约定的金额及期限支付租赁费,双方已进行结算,扣除被告已支付4万元,余款207751元应当支付。关于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已于2016年11月28日办理结算,后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原告确认欠款为272284元,该欠款额已将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欠租赁费64533.33元计算在内,属债务承担,其出具确认函系对该2份合同总债务的认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共计2722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被告于履行期限届满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亦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九江三联吊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7228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4元,减半收取2692元,保全费申请费2020元,合计4712元,由被告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子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柠
书 记 员 姜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