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炳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10733号
原告: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朱塘角组阳石君私宅。
法定代表人:彭红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点龙,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乡谷丰村果林场。
法定代表人:张天奇。
原告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