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特3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工业小区(长沙泰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杨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礼,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乡谷丰村果林场。
法定代表人张天奇。
申请人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湘0121财保8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松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宋梦娇
书记员宋梦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