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882号
申请人: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53029647F,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工业小区(长沙泰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杨娟。
委托代理人:王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康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7848G,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裕南大厦****。
负责人:胡军。
被申请人: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677042,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乡谷丰村果林场div>
法定代表人:张天奇。
申请人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邓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吴家昭
书记员曾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