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2661号
申请人: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乡谷丰村国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6770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株洲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产业服务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PF58L56。
法定代表人:金南,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了申请人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号、保额为550000元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株洲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荷塘区建宁港路×××号中***檀府××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21)株洲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号为×××号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