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102民初3037号
原告:张回明,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居委会怡福路**北滘国际财富中心**楼第**。
法定代表人:麦铭坚。
被告:张开论,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原告张回明诉被告广东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开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回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回明负担。
审判员 于松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