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825号
原告:马莲香,女,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张五洲,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张四海,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景卫,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景政,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丽雅,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玉新,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德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任村镇红旗渠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5286732H。
法定代表人:赵德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强,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易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大道与金顶山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99508427
法定代表人:魏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显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905107283F。
法定代表人:吕先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晓航,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莲香、张四海、张五洲、张景卫、张景政、张丽雅诉被告黄玉新、德方建设有限公司、陈强、河南易鑫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莲香、张五洲、张四海、张景卫、张景政、张丽雅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莲香、张五洲、张四海、张景卫、张景政、张丽雅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莲香、张五洲、张四海、张景卫、张景政、张丽雅撤回对被告黄玉新、德方建设有限公司、陈强、河南易鑫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莲香、张五洲、张四海、张景卫、张景政、张丽雅负担。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青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