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82民初365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万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本次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可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伟锋
书记员 李冰冰